河南開封輸變電三級機電三級低價轉讓電力三級建筑勞務資質 李兵老師 156 1776 0660 河南開封輸變電三級機電三級低價轉讓電力三級模板腳手架資質 防水一級、裝飾一級、幕墻一級整轉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設備監造單位的資質管理,進一步規范電力設備監造工作,保證設備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火電、輸變電工程的國產主機及主要輔機設備以及主要裝置性材料的監造資質,其它設備監造資質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電力工程設備監造單位必須是獨立法人、有專門從事設備監造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監造單位的資質是指承擔監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的人員素質、人員數量、專業技能、技術裝備、管理水平、監造業績、社會信譽和注冊資金等。 第五條 電力設備監造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由電力工業部電力工程設備監造資質審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資質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電力部成套設備局。 第二章 監造單位資質等級標準 第六條 電力設備監造單位資質等級分為全項設備監造甲級資質、全項設備監造乙級資質、專項設備監造甲級資質、專項設備監造乙級資質四種,標準如下: (一)全項設備監造甲級資質 1.具有3年以上設備監造經歷,已獨立承擔過并完成3個單機容量300MW及以上火電建設項目的三大主機及主要輔機設備監造任務;已獨立承擔過并完成3個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輸變電項目主要設備和裝置性材料的監造任務。 2.監造人員資格及人數:專門從事電力設備質量監造并具有相應專業職稱、具有設備監造工作經驗5年以上的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人數不少于30人,其中從事監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級工程師不少于8人。 3.設備監造人員人數配置要求: 汽輪機監造人員不少于4人;鍋爐監造人員不少于5人;發電機監造人員不少于3人;大型機械配套設備及電氣設備監造人員不少于10人。所需專業配備必須齊全。 4.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5.監造組織和質保體系健全。 6.技術裝備、檢測設備能滿足300MW及以上火電機組;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輸變電項目主要設備和裝置性材料監造工作的需要。 (二)全項設備監造乙級資質 1.已獨立承擔過并完成3個單機容量100MW及以上300MW以下(不含300MW)火電建設項目三大主機及主要輔機的設備監造任務;已獨立承擔過并完成3個220kV輸變電項目主要設備和裝置性材料的監造任務。 2.監造人員資格:專門從事電力設備質量監造并具有相應專業職稱、具有設備監造工作經驗5年以上的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從事監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級工程師不少于3人。 3.設備監造人員人數配置要求:汽輪機監造人員不少于3人,鍋爐監造人員不少于4人,發電機監造人員不少于2人,大型機械配套設備及電氣設備監造人員不少于8人,所需專業配備必須齊全。 4.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5.監造組織和質保體系健全。 6.技術裝備、檢測設備能滿足100MW及以上火電機組;220kV輸變電設備和裝置性材料監造工作的需要。 (三)專項設備監造甲級資質和專項設備監造乙級資質 專項設備監造甲級資質標準按照全項設備監造甲級資質中相應分項設備監造的要求標準執行,人員不少于10人,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專項設備監造乙級資質標準按照全項設備監造乙級資質中相應分項設備監造的要求標準執行,人員不少于6人,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第七條 監造設備種類 1.甲、乙級全項設備監造單位監造設備種類: 汽機系統:汽輪機、給水泵、冷凝器、高、低壓加熱器、除氧器及水箱、凝結泵、循環水泵等等。 鍋爐系統:鍋爐、磨煤機、大型風機、電除塵器等等 電氣系統:發電機、變壓器、大型電動機、GIS、SF6組合開關等等 化水系統:化水設備 煤場設備:翻車機、斗輪堆取料機、大型卸煤設備等裝置性設備材料 2.具備全項設備甲級資質的監造單位可以進行任何等級的機組(含送變電)設備監造;具備全項設備乙資質的監造單位只能進行單機300MW(不含300MW)以下,送變電220kV及以下的設備監造;甲、乙專項設備監造單位只能監造批準的范圍。監造單位承攬監造項目時不得越級或超越范圍。 第三章 監造資質審查 第八條 申請電力設備監造的單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電力工程設備監造單位資質申請表(附件一); 2.監造單位章程、營業執照、驗資報告; 3.技術裝備情況表、驗資證明、財務報表、專業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4.質保體系; 5.監造業績: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的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資料。 第九條 監造單位的資質實行申報和審批制度。申報單位填寫《電力工程設備監造單位資質申請表》并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上報部資質審查辦公室,部資質審查領導小組負責審批。在審批資質證書時,核定監造設備范圍。 第十條 經審查合格的監造單位,由部資質審查領導小組頒發《電力工程設備監造單位資質證書》。《電力工程設備監造單位資質證書》正本一份和副本兩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監造單位按照《電力工程設備監造單位資質證書》所核定的監造范圍進行監造。 第十二條 監造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時,應在分立、合并后三個月內向監造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注銷手續,并根據本規定重新申請新單位資質。 第十三條 監造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一個月內到監造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租、轉讓、出賣《電力工程設備監造單位資質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