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辦理房地產開發暫定資質需要哪些條件房地產開發資質, 詳情電話咨詢:安經理150 3816 0832. 暫定資質:1 、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 萬元。 2 、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于8 人(高級職稱的2 人),持有崗位資格證書10 人(建筑、結構、房地產4 人;會計2 人;企業經理、項目和銷售經理3 人;統計1 人)。 3 、工程技術、銷售、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4 、有3 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與此相當投資額。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審查時,應當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聽取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 日內,持下列證明文件,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暫定資質。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一式二份,封面加蓋單位公章)。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的驗資報告。 (五)企業稅務登記證。 (六)企業固定辦公場所。 (七)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 (八)企業法人代表、總經理的任職文件,企業經濟、技術、財務等負責人的任職文件,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資格證件,勞動合同(加蓋勞動局鑒定章),企業人員交納的養老保險證明材料。 (九)企業擁有開發項目的證明文件(土地有效證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許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 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 第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頒發《暫定資質證書》;對不符法定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準予暫定資質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二條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 年。經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依法延續《暫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但延續期限不得超過2 年,具體延續程序按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執行。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 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續。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1 個月前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但最高等級不得超過三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