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企業收購并購合并企業公司解決股權轉讓高個稅問題; 王經理:15617900952 一、自然人轉讓股權 (一)一般規定 1、《個人所得稅法》 1)第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第六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第八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3)第二十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3、小結: 1)股權是財產權,轉讓股權取得所得即為財產轉讓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股權轉讓所得=轉讓財產的收入額-財產原值-賣出股權時按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3)股權轉讓以轉讓人為納稅人,以買受人(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具體規定 1、轉讓股票 1)非限售股:免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限售股:征稅 法律依據: A、《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B、《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對限售股范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及稅收征管做了進一步明確。 C、《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繳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3號)對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方式下的稅款結算和退稅管理等問題做了明確。 D、《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對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相關征管問題做了明確。 3)滬港通:免稅 A、《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B、《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繼續執行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8號)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轉讓股權:征稅 1)主要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2)相關規定 A、《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 B、《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C、《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D、《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 E、《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對”承債性”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稅辦法做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