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中原區辦理勞務派遣許可證辦理要求及辦理部門 聯系 胡老師 139 3826 7115 鄭州辦理勞務派遣許可證從市人社局下放置各區人社局審批,辦理難度進一步增加,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一、按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所需要的資質有: 1、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并出具驗資報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有一定的承擔能力。 2、 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對應的線下公司地址,不存在虛擬經營場所。 3、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4、 合法有效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公司制定的相關條例,不僅要符合法律法規,也要合理。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法律規定相關條例。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辦理要求: 1、場地要求:商業用房(或者辦公用房)面積80平方(實用面積) 2、注冊資金:50萬以上,提供驗資報告 3、需要的資料:3個人力資源師交社保三個月(人力資源師能提供畢業證及配合到場),房屋租賃備案證,房產證明復印件,租賃合同,行業辦公軟件,制度上墻,50萬的驗資報告,營業執照,公章。 ---------------------------------------------------------------------------------------------------- 勞務派遣辦理要求資料繁瑣,辦理周期也長,我公司專業代辦勞務派遣許可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專業高效,出證快。 勞務派遣許可證辦理要求: 1、場地要求:商業用房(或者辦公用房)面積120平方(實用面積為準) 2、注冊資金:200萬,提供驗資報告 3、需要的資料:5個人力資源師交社保三個月(人力資源師能提供畢業證及配合到場),房屋租賃備案證(在房管局辦理,需要房東帶上身份證和房產證,租賃合同去辦理)房產證明復印件,租賃合同,行業辦公軟件,制度上墻,營業執照,公章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