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稅務籌劃之企業所得稅匯算前需要做的準備工作 詳情聯系關經理 156 3880 9913 每年的5月31日前,都需要把上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工作做完 有一部分上一年度已記賬的支出,由于沒有取得合理票據,需要在今年的5月31日前取得有效票據才可以列支費用。 2011年第34號文件第六條規定:“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 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 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如果在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 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 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 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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